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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制度簡介

Q1: 公證是什麼?

A: 「公證」,簡單的說就是以國家的「公權力」,對私人間的法律行為、私權事實或一定的文書作「見證」,並賦予其一定的法律效力。而此「公權力」的行使,必須依據法律的授權,我國『公證法』第1條明定:「公證事務,由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辦理之。」

Q2: 契約公證後有何效力?

A:『公證法』第36條規定:「民間之公證人依本法執行公證職務作成之文書,視為公文書。」 那麼公證書視為公文書又有何效力?依『民事訴訟法』第355條的規定:「文書,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,推定為真正。」也就是說公證人依法作成公證書後,若無積極的反證,公證書的效力是不可推翻的,且在訴訟上,若無特別情況,法院無需再傳喚相關人證,對於訴訟的進行將有明顯的助益。

Q3:為什麼要有公證制度?

A:
一、預防訟爭:公證人具有法律專業背景,且為中立之第三者,在作成公證書前,可先為契約當事人說明契約條款的法律效果,釐清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;在作成公證書後,由於公證書具有高度的證據力,即使有一方當事人違約,他方當事人也可依公證書,迅速取得司法的協助。因此,可促成當事人間樂於遵守契約,減少糾紛的產生。 所以,也有人說作公證就像是買一份法律的保險,只是這份保險很特別,一般保險是發生保險事故時給予理賠,以填補損害,但它並沒有預防保險事故發生的效果;而公證這份法律保險,兼具事故發生後的填補損害(迅速取得司法協助)與預防事故發生(雙方樂於遵守契約)的雙重保障。
二、國際文書流通:現代社會國際貿易、婚姻、收養、留學、移民等活動日益頻繁,跨國文書的使用亦隨之大量增加,確認此類文書的真實性,遂成為困難且重要的議題。因此,利用公證制度再配合適當的外交驗證,便成為國際文書流通的解決方案。 我國的公證制度要求公證人執行文書認證時,首要即是查證及確認該文書的真實性,故我國『民事訴訟法』第358條即規定,私文書經公證人之認證者,推定為真正。而國際間依慣例與公證制度的法理,亦大都接受經國內公證人所認證之文書。

Q4:公證制度有何功能?

A:
一、保障私權,預防紛爭:當事人在公證人面前作成公證,公證人可為當事人說明彼此法律關係,並賦予相當之證據力,可發揮督促當事人不為無益之爭執,或進而自動履行之功能,以達成保障私權、預防紛爭之效。
二、保全證據,促進訴訟:訴訟法上的金律:「舉證之所在,敗訴之所在。」說明了證據在訴訟上的重要性以及舉證的困難。公證人依法作成公證書時,憑其專業素養,忠實記錄當時情況,保全證據的完整性,並可供將來訴訟上法官認定事實的參考,以促進訴訟的的進行。此外,公證人作成的公、認證書,依法尚須建檔保存10年以上,並提供法律上利害關係人閱覽或請求繕本,可填補當事人保管文書不易的缺憾。
三、特定公證書具執行力:依法作成有執行力的公證書時,債權人即可迅速實現其權利,避免因必須透過訴訟程序所可能造成的時間、金錢、勞力等的浪費。
四、國民法律生活之規劃:公證人為雙方當事人公平之信託者,可藉由公證的法律專業,探求當事人之真意,並說明法律上之效果,使當事人相互折衝,尋求利益之平衡。

Q5:公證書的「執行力」是甚麼?

A:現代法律原則上禁止私人自力救濟,因此,當權利受侵害時,我們應該向法院尋求司法救濟,例如房客積欠租金且租期屆滿時拒不返還房屋時,房東應該到地方法院請求協助,只是法院在民事糾紛的個案中屬於中立的第三者,並不能因房東的片面之詞,即發動公權力強制房客償還租金或搬離租賃之房屋。因此,必須先進行民事訴訟,作成確定判決,以確定房東房客間的權利義務後,法院才可以開始民事執行。這樣的流程是非常嚴謹的,不容易出錯,只是費時、費力又傷荷包,對權利受侵害之人,顯然保護不周。
因此,『公證法』特別規定,在特定的條件下,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,若一方違約,他方即得持該公證書,不經民事訴訟直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申請強制執行,主張其應有的權利。 附有逕受強制執行條款的公證書,即具有類似法院確定判決的強大執行力,因此,其範圍必須有所限制,以免衍生流弊。
所以僅在符合『公證法』第13條所規定的4種情況下,公證書才可附加逕受強制執行條款,以取得執行力。分別是:
1.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。
2.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。
3.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,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。
4.租用或借用土地,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,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。
具執行力的公證書,除了必須符合『公證法』第13條的規定外,尚須符合『強制執行法』的規定,也就是給付的條件、給付的內容必須明確,毫無懷疑,例如房屋租賃契約中可以附加強制執行條款的情況是,房客的租金給付、條件明確的違約金給付、租期屆滿返還租賃房屋,以及房東返還押租金。至於中途終止租約返還租賃房屋的情況,因為終止租約是否符合法定要件,當事人間或有爭 執,此種條件並不明確,尚須以訴訟查明其爭議,因此並不能賦予其執行力。